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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时限


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7、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8、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行政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的条件和要素

立案条件:(1)有明确的行为人(法人或自然人);

(2)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应属于本级管辖的。

案件要素:(1)必须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必须达到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

(3)必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案。

2、立案程序

(1)审查立案材料;

(2) 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

(3)将立案呈批表及有关材料交主管领导批准;

(4)批准立案后,通知违法的当事人。

二、调查取证

1、调查方法

(1)向举报的单位或个人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违法的有关材料,并要求做出说明;

(2)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调查,并进行现场勘测;

(3)委托其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委托取证,只能某项或几项委托,不能全部委托,且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

2、调查要求

(1)应当有两名以上的人员参加;

(2)要出示监察标志和证件;

(3)要讲明法律和政策,要求如实反映和说明情况,并做好调查笔录;

(4)进行现场勘测,应通知有关的基层行政人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到场,记载号事件,地点、参加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勘测人员、记录人员姓名,绘制现状图或拍照、录像;

(5)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员过目或向其宣读(被调查人要求修改的,要让被调查人盖章印上指纹)对笔录无异议后,签名或盖章;

(6)有关资料或原始记录材料,要进行复印;

(7)凡涉及到复杂案件,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聘请有关专业部门或专家予以技术鉴定,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对明显有违法行为的,办案人员应提请主管管理部门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听候处理。调查之后,如果认为违法事实不存在,要及时撤销立案。

三、审理

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对调查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手续是否完备、合法进行审查、核对;

2、对案件违反、适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核对,

3、对案件进行分析,确定性质,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告知

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不适用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处理。

须注意四点:

1、告知是法律规定的作为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不告知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2、告知应采取书面形式告知;

3、凡法律已经明确的应当给予当事人听证权力的,应当在告知书中明确,违法单位(人)可以寻求的法律救济途径也应一并告知;

4、要求听证的,应当再次告知(通知)。

五、听证

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处理,同样涉及听证程序。

六、处理

1、处理的方式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处理;

(2)提请当事人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3)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4)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处理的方法

(1) 撤销立案;

(2) 行政处罚;

(3) 行政处分;

(4) 刑事处罚。

七、送达

送达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法定方式,将案件处理文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送达必须按法定方式进行,《行政处罚法》无具体规定,但它指出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进行。送达期间。《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期间以时、日、月、年来计算。

八、执行

执行有两种方式:一是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活动(或制度)。此时,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是一种公务协助关系。

九、结案

违法案件所有处理工作结束后,办案人要把前面调查、处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材料、文书,进行收集,然后提出结案报告,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把所有的文书、材料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行政处罚时限

根据《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管理违法案件,应在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一般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