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征收范围和标准(元) |
用途 |
缴交方式 |
管理形式 |
使用票据 |
一、土地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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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资产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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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 |
豫政(1997)79号 |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按标定地价的40%-60%补缴 |
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土地开发 |
缴财政专户 |
预算管理 |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土地收入专用票据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117号 |
取得出让等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征收标准详见文件附表。 |
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
缴财政专户 |
预算管理 |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土地收入专用票据 |
土地收益金 |
豫政(1997)79号 |
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据基准地价和出租面积确定;抵押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的,应由抵押方按每年不低于抵押金额1%缴 |
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
缴财政专户 |
预算管理 |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
(二)专项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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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 |
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豫价房字(1999)288号,豫土发(1999)10号 |
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省九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1倍计收;占用一般耕地的,按省九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收 |
扶持单位或个人开发整理耕地,扩大耕地面积,新的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管理,编制或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它支出。 |
缴财政专户 |
预算管理 |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
土地复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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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财政专户 |
预算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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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 |
豫财预外字(1999)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