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是行政机关拟定文件
涉及社会法人、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所赋予国土资源管理权限为准绳,必须依法依规。
二、加强规范行政机关重大文件管理工作,维护国家权益和社会法人、社会团体以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文件审核、审批、发文保管的管理工作,确保文件依法依规的合法性。
三、凡是行政机关拟定文件涉及社会法人、社会团体和群众利益的行政行为,必须经法制科室审核把关,方可行文。
四、法规科对涉及社会法人、社会团体和群众利益的文件,负责审核签署发文意见,并对文件内容特定名词、专业术语赋有解释权。
五、加大问责追究制度,凡是未按规定程序而发放文件造成的不良影响,由具体拟稿单位负责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