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科学普及

信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市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信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信阳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 年)》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市行政区域内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1.4.3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实行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对的主体责任。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中型(级)、小型(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负责先期处置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大型(级)和大型(级)地质灾害。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信阳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 信阳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信阳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

信阳市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

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信阳市民政局分管救灾减灾工作的副局长

成员: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新闻办、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计委、民政局、教育局、市文广新局、气象局、地震局、旅游局、信阳供电公司、信阳军分区司令部、武警支队、火车站等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兼任。

2.2 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建立健全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督促、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协调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处置工作;负责组织中型以上(含中型)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按有关规定界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督促检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2.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下做好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配合省级、县级人民政府做好特大型、大型、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其职责分工是:

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进一步发展;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新闻报道和舆情监控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安全,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灾区供水、供气;组织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消除灾害隐患。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灾区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编制、审批、选址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灾后重建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组织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协助灾区各级政府做好受到地质灾害风险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工作,协助灾区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市、县级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县级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持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协助灾区政府疏散转移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及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市文广新局:负责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期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震有关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并对地震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损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信阳供电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电设施安全;组织抢修损毁的供电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信阳火车站: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铁路干线的安全,确保运输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铁路设施。

信阳军分区司令部、武警支队、武警消防: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疏散转移受灾威胁的群众,火灾防控扑救。

市教育局:负责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灾害发生时做好在校学生的安全管理和疏散工作,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2.3 应急工作组

发生中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治、调查评估、综合保障、调查监测、新闻宣传等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2.3.1 综合协调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和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组成。

负责事发地应急抢险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保证抢险工作有序开展。

2.3.2 抢险救援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由市国土资源局、武警支队、武警消防支队等单位和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组成。

负责抢险救援工作。

2.3.3 医疗救治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卫计委

成员单位由市民政局、事发地参与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组成。

负责现场伤员的抢救,及时报告人员伤亡情况。

2.3.4 调查评估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成员由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单位组成。

负责对灾害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及时会商分析,为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3.5 后勤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成员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信阳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通信保障、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保障工作。

2.3.6 新闻宣传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政府新闻办

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市网信办、市文广新局、信阳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单位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情引导等工作。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3.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据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本地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3.1.2 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

县级政府对当地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责任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和受威胁人员手中,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演练,让受威胁居民熟悉掌握预警信号、撤离路线和避险场地。

3.1.3 地质灾害监测

各级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区)、乡镇政府要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沟通汛情和气象、地震等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3.2 预警

3.2.1 信息收集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2 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四级(蓝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三级(黄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二级(橙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一级(红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3.2.3 预警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和灾区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警级别达到三级以上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媒体上向公众发布,并通过手机短信向群策群防员发送。气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在当天19时播出的天气预报电视节目中加播相应预警内容。预警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范围和风险等级等。

3.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的县、乡政府及村(居)委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威胁的人员;受灾害威胁单位和相关人员要对照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四级(蓝色)预警行动

各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值守工作,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

2)三级(黄色)预警行动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相关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监测力度,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和监测工作,应急调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出发准备工作。

3)二级(橙色)预警行动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相关单位要对预警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应急调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一级(红色)预警行动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监测。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预警区域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当地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做好抢险准备。

3.2.5 预警的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等情况,预警级别应及时调整。超出24小时预警期,未再发布新的三级(黄色)以上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预警行动结束。

3.3 信息报告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3.3.1 速报时限要求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速报本级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要在6小时内速报本级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县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复核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时续报。

3.3.2 速报的内容

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分为:I级响应、级响应、级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事发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险情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进行先期处置。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要立即研判形势,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并迅速将指挥部的决定传达到相关成员单位。

5.1 险情应急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政府或者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同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专家组)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市应急指挥部要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应急指挥部;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市应急指挥部要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

地质灾害险情确定为临灾状态时,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进入工作状态,立即成立现场险情应急指挥部,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严密监测,明确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和避险场所,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情况危急时要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级政府要解除险情应急状态,确定撤销或继续保留危险区管制措施,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并明确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

5.2 灾情应急

5.2.1 大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响应(I级)

发生大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I级响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成现场指挥部开展抢险和救援工作。

5.2.2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响应(Ⅱ)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市应急指挥部启动级响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成现场指挥部开展抢险和救援工作。

5.2.3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级响应)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启动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信息。

在县(区)政府的领导下,县应急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

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和指导县(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4 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意见,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县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等。

6.2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灾民转移和安置、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防范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6.3 灾后重建

县级以上政府统筹规划、安排部署受灾地区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要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办事处(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信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7.3.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3.2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入,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信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7.6 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的应急预案应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内实际情况的变化或需要,一般3年进行一次修订或更新,修订或更新后须报市政府批准。更新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9 奖励

9.1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地质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高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