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企业沟通回访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及时了解企业需求,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企业沟通回访制度(试行)》。
第二条 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与企业对话沟通回访、为企业提供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制度加以落实,采取多种沟通回访形式,了解企业诉求。协调解决企业在不动产登记中遇到的难题,形成“沟通一回访一提前沟通”的良性循环,不断提升企业满意度和认同感。
第三条 企业沟通回访内容:
(一)听取企业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办理程序的合理性及便捷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等。
(二)宣传不动产登记中涉企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便民利企政策。
(三)协调解决企业在不动产登记中遇到的难题。
第四条 企业沟通回访形式:
(一)首席服务专员回访。企业在专区办理业务时,企业业务服务首席服务官要与企业经办人进行面对面沟通,提供业务咨询和引导,并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
(二)问卷回访。企业在专区办结业务后,企业业务服务专员邀请企业经办人填写《企业服务满意度调查问卷》。
(三)座谈回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定期举办企业专题座谈会,与相关企业加强双向沟通,对企业提出的可行性建议应力行力改。
(四)实地回访。不动产登记机构主动实地走访企业,积极征求意见和建议。
(五)智能语音触发式电话回访。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智能语音电话回访企业,在企业办理完成业务的30分钟内通过智能语音触发式电话回访第一时间了解企业满意度和工作建议。
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加强与企业的对话沟通回访,认真听取、收集和整理企业的意见建议,建立不动产登记企业沟通回访记录台账。对沟通回访中发现的苗头性、普遍性问题,要积极化解、妥善解决。
第六条 回访人员在回访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