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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办事指南

一、适用条件:

当事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转让方投资额度达不到25%的,可以先办理转移预告登记,由受让方继续投资,达到25%后再转为本登记。

二、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转让方的不动产权证书;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与转让有关的协议、法律文件等;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办理时限:即办即结

五、收费标准:免收登记费

六、注意事项

1、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投资额度达到25%后,自能够进行转移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转本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