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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3〕第017号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3〕第017 

                                                                                                       

人:周道旭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10月21日对周道旭无证采矿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10月1日至10月2日,周道旭雇佣机械和运输车辆,在信阳市平桥区五里店街道办事处佛山村老洼组一处水塘内开采矿石,经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查实,周道旭开采的矿石一部分已销售,该局暂扣了周道旭已销售矿石(约160立方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陆仟壹佰捌拾元整(¥26180元)剩余未销售的矿石经测绘为902.38立方米。经信阳市平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剩余未销售的矿石价值为人民币陆万肆仟零陆拾玖元整(¥64069元)。现剩余未销售的矿石已被公安机关查封在信阳市平桥区五里店街道办事处郝堂居委会唐家洼村一处空地。周道旭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勘查除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禁止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已构成无证采矿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情况说明;

2、现场照片;

3、现场勘验笔录;

4、《信阳市平桥区周道旭地块土方量计算技术报告书》;

5、《信阳市平桥区周道旭地块土一、地块二土方计算技术报告书》;

6、《信阳市平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7、《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涉案资金专用收据》;

8、其它相关材料。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周道旭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1〕4号),关于无证采矿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已采出价值超过4万元,不超过10万元矿产品的。”处罚标准:“有第二项情形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罚款。”的规定,属一般违法行为。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8月17日依法向周道旭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周道旭在接到上述告知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要求。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周道旭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开采;

2.没收采出的矿产品902.38立方米和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陆仟壹佰捌拾元整(¥26180元);

3.对没收采出的矿产品902.38立方米并处以伍万元(¥50000元)罚款;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罚款,计人民币柒仟捌佰伍拾肆元整(¥7854元)共计人民币伍万柒仟捌佰伍拾肆元整¥57854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周道旭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开采;十五日内到信阳市河区湖东大道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贸易广场对面)917房间,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违法所得和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周道旭,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周道旭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