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3〕第020号
被处罚单位:信阳市华豫粮油饲料综合加工厂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7月28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6月,占用平桥区肖王镇肖王村上土井组的土地建粮食仓库周边护坡水沟和其他设施,于2020年9月建成。经河南宏图地理科技有限公司勘测,占用土地面积9.65亩(折合6435平方米),占用地类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0.48亩(折合322平方米),其中耕地0.47亩(折合311平方米)、水利设施用地0.015亩(折合10平方米)、林地0.0015亩(折合1平方米),在农用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22平方米。占用建设用地9.17亩(折合6113平方米),在建设用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6113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未办理合法使用土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书;
3、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
4、《土地出让协议》;
5、现场勘测笔录;
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8、照片及其他相关材料。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23年10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接到上述告知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要求。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原2009年7月23日颁布的依据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667-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0-25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0-15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5元罚款。”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9.65亩(折合643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平桥区肖王镇肖王村上土井组张安兵、雷文芳、张存富、张存田、张存友、张传友、杨国英、高自明、张秀珍;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32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非法占用的0.48亩(折合311平方米)耕地15元/平方米罚款,计:4665元;非法占用的9.19亩(折合6124平方米)其他土地5元/平方米罚款,计:30620元;共计罚款:35285元(叁万伍仟贰佰捌拾伍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9.65亩(折合643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平桥区肖王镇肖王村上土井组张安兵、雷文芳、张存富、张存田、张存友、张传友、杨国英、高自明、张秀珍;十五日内腾空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32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十五日内到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楼917房间(地址:信阳市湖东大道、贸易广场对面)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