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3〕第021号
当事人: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车站村民委员会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8月2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占用本村车站组境内土地实施扩建“栗乡小站”项目,于2020年10开始施工建设,2021年5月建成。项目占用土地面积7.92亩(折合5280.94平方米),其中占用5.16亩(折合3442.68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属集体建设用地,其地上建筑面积1979.94平方米;构筑物面积1511.17平方米。剩余2.76亩(折合1838.26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属集体林地、集体果园地、集体茶园地,其地上建筑面积为97.21平方米;构筑物面积442.79平方米,项目至今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清单:1、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一份;2、项目所在地村委会用地情况说明一份;3、项目知情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4、现场勘测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五张,证明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已建设的事实;5、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7《国土调查云》截图;8、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书面材料等。证明当事人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事实及依法处理的依据。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车站村民委员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依据原2009年7月23日颁布的《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非法占地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 667-2000 平方米(含 2000 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6667 平方米(含 6667平方米)。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0-25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 10-15 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 3-5元罚款。”的规定,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车站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行为属一般。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11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接到上述告知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7.92亩(折合5280.9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车站村民委员会;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76亩(折合1838.26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54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非法占用7.92亩(折合5280.94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陆仟肆佰零肆圆柒角(26404.7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将非法占用的7.92亩土地退还给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车站村民委员会。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76亩(折合1838.26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54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十五日内到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楼919房间(信阳市湖东大道、贸易广场对面)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