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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3〕第022号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3〕第022

 

当事人:信阳弘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8月18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公司占用信阳市湖东办事处境内土地(107国道东北处)实施“碧水帝影小区”项目建设。你公司2006年9月26日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信市国用﹝2006〕第10785号),批准面积:140806.1平方米。2023年7月动工建设,经河南省天元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实地勘测,“碧水帝影小区”项目建设超出土地证批准面积6.24亩(折合4163.74平方米),地类属国有建设用地。截止目前,部分地下室主体已基本形成,6号楼主体已建至一层有余(二层未封顶),超出土地证新建建筑面积5553.9平方米。建设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至今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用地情况说明一份;

2.项目具体负责人询问笔录一份

3.项目所在地辖区人民政府用地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4.现场勘测笔录一份,现场照片

5.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国土调查云》影像截图

7.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书面材料等。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1〕4号)“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处罚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规定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行为属轻微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1121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接到上述告知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决定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信阳弘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6.24亩土地退还给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

 2.并处非法占用6.24亩(折合4163.74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16374元(肆拾壹万陆仟叁佰柒拾肆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非法占用的6.24土地退还给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十五日内到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楼919房间(信阳市湖东大道、贸易广场对面)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