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3〕第023号
被处罚单位:上海宜邦生物工程(信阳)有限公司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11月28日对上海宜邦生物工程(信阳)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上海宜邦生物工程(信阳)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占用信阳市浉河区(现羊山新区)双井街道办事处冯湾村的集体土地建厂房,经现场勘测,建设占用土地面积 28亩(折合18667平方米),新建建筑物面积8046.88平方米,硬化总面积6594.94平方米,占地类型属建设用地,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至今未办理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测)笔录;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土地利用现状图;
5、其他相关材料;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依据原2009年7月23日颁布的《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非法占地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的规定,上海宜邦生物工程(信阳)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属严重。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23年12月8日依法向上海宜邦生物工程(信阳)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上海宜邦生物工程(信阳)有限公司在接到上述告知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上海宜邦生物工程(信阳)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责令当事人在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8亩(折合1866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信阳市羊山新区双井街道办事处冯湾村民委员会下檀村民组。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将非法占用的28亩(折合1866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信阳市羊山新区双井街道办事处冯湾村民委员会下檀村民组。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