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4〕第003号
被处罚单位:信阳市平桥区金鑫源矿业经营部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8月25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07年10月,占用平桥区五里店街道办事处佛山居民委员会塘洼组的土地建厂房,于2007年12月建成使用。经现场勘测,占用土地面积9.74亩(折合6493.52平方米),占用地类为耕地,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5878.94平方米。所占用的土地全部位于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办理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2、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
3、《土地租赁协议》;
4、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5、现场勘测笔录;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7、照片及其他相关材料。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24年1月3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接到上述告知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要求。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原2009年7月23日颁布的《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非法占用土地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5-28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5-18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5-8元罚款。”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9.74亩(折合6493.5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平桥区五里店街道办事处佛山居民委员会塘洼组群众周道运、周道祥、周道红;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5878.9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非法占用的9.74亩(折合6493.52平方米)耕地18元/平方米罚款,计:116883.36元(壹拾壹万陆仟捌佰捌拾叁元叁角陆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9.74亩(折合6493.5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平桥区五里店街道办事处佛山居民委员会塘洼组群众周道运、周道祥、周道红;十五日内腾空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5878.9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十五日内到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楼917房间(地址:信阳市湖东大道、贸易广场对面)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