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4〕第008号
被处罚人:郭立红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10月31日,对你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立案调查。你于2020年10月将位于平桥区洋河镇凤凰台居委会境内原信阳市福万家米面加工厂的部分经批准的工业用地出租给信阳市盛之源购物广场经营者冯岩建钢结构房开超市,租赁期满后,冯岩所建用于开超市的钢结构建筑物归郭立红所有。超市用房2020年12月建成并营业。经现场测绘,该超市占地5.8亩(折合3868.89平方米),占地类型属工业用地。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868.89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和《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自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租赁双方应在15日内办理租赁手续。”的规定,已构成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身份证证明;2、讯问笔录、情况说明;3、《土地登记申请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6、照片及其他相关材料。
因联系不上当事人郭立红,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2月1日会同信阳市平桥区洋河镇凤凰台社区和洋河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自然资罚先告字〔2024〕第00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信自然资罚听告字〔2024〕第004号)张贴在当事人住所进行了公告送达。你在接到上述告知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原2009年7月23日颁布的《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占用土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20元。”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第四十七条“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罚”的规定,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三十日内将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5.8亩(折合3868.89平方米)国有土地交还给信阳市人民政府。
2.对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5.8亩(折合3868.89平方米)国有土地处以20元/平方米罚款;共计人民币:77378元(柒万柒千叁百柒拾捌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5.8亩(折合3868.89平方米)国有土地交还给信阳市人民政府。十五日内到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楼917房间(地址:信阳市湖东大道、贸易广场对面)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