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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4〕第009号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4〕第009

 

被处罚人:信阳荣泰置业有限公司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119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2012年2月23日你公司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14年8月公司开始占用羊山新区南京路办事处楚王城二组(现更名为和乐居委会二组)的土地建设王城花苑一期项目(即左岸国际项目),2015年10建成。 经现场勘测,超占土地面积0.05亩(折合32.62平方米),新建建筑物面积325.27平方米,占地类型属国有建设用地,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超占土地至今未办理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测)笔录;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土地利用现状图;

5、其他相关材料;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依据原2009年7月23日颁布的《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非法占地“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含200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处罚标准:耕地每平方米处以 10 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 3元罚款”的规定,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属轻微。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24410日依法向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司在接到上述告知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公司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在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0.05亩(折合32.6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

2、并处非法占用的0.05亩(折合32.62平方米)建设用地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合计罚款额人民币:98.00元(玖拾捌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将非法占用的0.05亩(折合32.6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十五日内到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楼919房间(地址:信阳市湖东大道、贸易广场对面)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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