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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4〕第011号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4〕第011

 

当事人:易祖斌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1年5月占用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街道办事处七里棚社区十二组境内土地设仓库。原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对你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仓库立案查处,并于2011年12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年8月你又在原址基础上继续扩建,于2012年12月建成。经实地勘测,你所建仓库实际占地面积0.61亩(折409.45平方米)扣除原处罚违法用地面积0.42亩(折合280平方米),你违法扩建仓库用地面积0.19亩(折合129.45平方米),地类属农用地(林地)扩建仓库建筑面积129.45平方米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至今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清单

1、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

2、社区情况说明一份;

3、知情人询问笔录一份

4、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5、现场照片;

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其他相关书面材料等。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原2009年7月23日颂布的《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非法占地一般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 667平方米(含 667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 3335 平方米(含 3335平方米)以下。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 3元罚款。 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属轻微。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41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在接到上述告知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0.19土地上新建的129.4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并处非法占用0.19亩(折合129.45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88元(叁佰捌拾捌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自行腾空在非法占用0.19土地上129.45平方米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十五日内到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楼917房间(信阳市湖东大道、贸易广场对面)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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