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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4〕第015号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4〕第015号

 

被处罚单位:信阳市鑫景源建材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2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前身(信阳市大坤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更名为本公司,2017年7月,以协议方式占用信阳市平桥区王岗乡赵家庄村闫庄组贾永海、卢明文和张勤三户村民土地建石子厂厂房,该厂房于2017年7月开始动工建设,并于2019年10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原信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5月10日依法对原信阳市大坤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立案查处,查处面积8.7亩(折合5828.33平方米)。后经实地测绘,你公司又超占占用土地总面积为8.41亩(折合5605.23平方米),其中占用建设用地-采矿用地面积为5576.98平方米;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新建建筑物建筑面积为3676.7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新建建筑物建筑面积为1928.50平方米。占用农用地面积为28.25平方米;其中林地-乔木林地面积为12.52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2.5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农村道路面积为15.73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5.73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测)笔录;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土地利用总体现状图;

5、照片

6、其他相关材料;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你公司违法占地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667-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0-25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0-15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5元罚款。”属一般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于2024年7月17日依法分别向你公司进行事前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接到上述告知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要求。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公司在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8.41亩(折合5605.23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信阳市平桥区王岗乡赵家庄村闫庄组卢明文等三户村民;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15.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5.73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农用地12.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2.5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并处非法占用的8.37亩(折合5576.98平方米)工矿用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处非法占用的乔木林地0.02亩(折合12.52平方米)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处非法占用的0.02亩(折合15.73平方米)农村道路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三项共计人民币:28027元(贰万捌仟零贰拾柒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公司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8.41亩(折合5605.23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信阳市平桥区王岗乡赵家庄村闫庄组卢明文等三户村民;15日内自行腾空在非法占用的15.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5.73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2.5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15日内到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楼917房间(地址:信阳市湖东大道、贸易广场对面)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