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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4〕第016号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4〕第016

 

当事人:信阳市福安清真冷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72日对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2010年5月占用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街道办事处七里棚社区十四组境内土地实施食品冷藏仓库项目建设,于2011年8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经现场勘测,实际占地总面积14.45亩(折9639.27平方米)农用地面积7.98亩(5321.97平方米),其中7.76亩(5173.61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上建筑物6508.39平方米,0.22亩(148.36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上建筑物194.74平方米;建设用地2.43亩(1619.68平方米),地上建筑物1864.8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利用地4.04亩(2697.62平方米),地上建筑物688.94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土地类型为农用地(林地)、建设用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未利用地(草地)。至今未办理合法用地使用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清单1、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2、项目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用地情况说明;3、当事人出具项目用地的书面情况说明4、现场勘测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已建设的事实5委托测绘公司现场勘测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7《国土调查云》截图;8、当事人提供的征用土地协议书等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依据原2009年7月23日颁布的《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 2000-3335 平方米(含 3335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 20000平方米)以下。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5-28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 15-18 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 5-8元罚款的规定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行为属严重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725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接到上述告知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决定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4.45亩(折9639.2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街道办事处七里棚社区十四组

2没收非法占用7.76亩(5173.61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6508.39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限十五日之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0.22亩(148.36平方米)农用地上194.74平方米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并处非法占用14.45亩9639.27平方米)地每平方米5元罚款,共计人民币:48196元(大写:肆万捌仟壹佰玖拾陆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将非法占用的14.45亩土地退还给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街道办事处七里棚社区十四组;限十五日内自行腾空在非法占用7.76亩农用地上新建的6508.39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十五日之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0.22亩农用地上194.74平方米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十五日内到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楼919房间(信阳市湖东大道、贸易广场对面)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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