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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阳市平桥区字第110595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信阳市平桥区字第110595

陈连生

房屋所有权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镇平桥村十二组

房屋拆迁,证本遗失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