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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国用(1990)字第11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公告

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信国用(1990)字第1191

五里店税务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11503030005GB00011

信阳市平桥区五里店街道办事处革命街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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