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F(2017)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44879号 |
吕品、万莉 |
抵押权 |
411503902003GB00085F00050051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与二十八街交叉口西北角中环国际A区5号楼4层401号 |
遗失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