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私字第1070117号 |
张顺前、芦培兰 |
房屋所有权 |
411502000000GB00000F00125198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路卫校院内信阳职业技术学院东一区9号楼2层2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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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