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专栏 > 不动产登记公告公示 > 作废公告

关于私字第1070117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公告

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私字第1070117

张顺前、芦培兰

房屋所有权

411502000000GB00000F00125198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路卫校院内信阳职业技术学院东一区9号楼2204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