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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豫F(2016)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28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1503执恢617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1503执恢617号之二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F(2016)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282

徐静

抵押权

411502000000GB00000F00144949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无浉河住宅小区1号楼1111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1503执恢617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1503执恢617号之二办理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