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3执恢617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3执恢617号之二,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F(2016)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282号 |
徐静 |
抵押权 |
411502000000GB00000F00144949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无浉河住宅小区1号楼1层111号 |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3执恢617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3执恢617号之二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