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2)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5271号 |
官晓龙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
411503902003GB00081F00040155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二十四大街佳和美景小区4号楼2单元17层1704号 |
依据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27执952号之三十六及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27执952号之三十六号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