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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豫(2022)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77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依据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1527952号之三十六及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27952号之三十六号,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豫(2022)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775

官晓龙

抵押权

411503902003GB00081F00040155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二十四大街佳和美景小区4号楼2单元171704

依据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1527952号之三十六及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27952号之三十六号办理。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