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F(2018)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37576号 |
袁斌 |
抵押权 |
411502004008GB00002F00020080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7号宝峰桂园2号底商写字楼4层405号 |
遗失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