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3)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7368号 |
黄胜男 |
抵押权 |
411503006001GB00002F00060185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一大道东方今典·中央城A区6号楼2单元22层2206号 |
遗失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