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3执3256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3执3256号之二,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0)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4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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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忠、尹俊玲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
411503006001GB00352F00080008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明辉·阿卡迪亚小区8号楼1单元2层201号 |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3执3256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3执3256号之二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