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3执恢841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3执恢841号之一,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1)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0944号 |
王修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411503008007GB00013F00390123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路与龙江路交汇处凯旋城-双汇欧洲故事39号楼2单元18层1804号 |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3执恢841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3执恢841号之一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