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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豫(2021)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40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1503执恢841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1503执恢841号之一,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豫(2021)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402

王修华

抵押权

411503008007GB00013F00390123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路与龙江路交汇处凯旋城-双汇欧洲故事39号楼2单元181804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1503执恢841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1503执恢841号之一办理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