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1)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110003号 |
李燕丁、石小慧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411503006001GB00153F00020040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政和花园A区2号楼2单元4层404号 |
依据生效的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2执2799号及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2执2799号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