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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豫(2020)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2960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32847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32847号之二,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豫(2020)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29601

张浩

抵押权

411503006001GB00071F01070167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东方今典C地块小区7号楼1单元202001

依据生效的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32847号之二及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32847号之二办理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