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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字第23259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私字第23259

刘金发、苗青兰

房屋所有权

411502000000GB00000F00146134

信阳市浉河区四一路信阳市阳光住宅楼7702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