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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豫(2019)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06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依据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1502执恢290号之二、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2290号之二,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豫(2019)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061

冯建、雷晶

抵押权

411502005007GB00001F00060100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湖东大道金色·水岸花园6号楼3单元131305

依据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1502执恢290号之二、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2290号之二办理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