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1502执恢290号之二、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2执290号之二,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19)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061号 |
冯建、雷晶 |
抵押权 |
411502005007GB00001F00060100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湖东大道金色·水岸花园6号楼3单元13层1305号 |
依据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1502执恢290号之二、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2执290号之二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