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专栏 > 不动产登记公告公示 > 协助执行公告

关于豫(2020)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1293号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1503352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15033521-2号,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豫(2020)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1293

钟向东、何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411502901009GB00003F00210019

河南省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南湖大街南湖壹号21号楼2单元3303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1503352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15033521-2号办理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