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1503执352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1503执3521-2号,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0)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1293号 |
钟向东、何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
411502901009GB00003F00210019 |
河南省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南湖大街南湖壹号21号楼2单元3层303号 |
依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1503执352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1503执3521-2号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