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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豫(2018)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47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依据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11039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11039号之二,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豫(2018)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473

万良臣、王玲玲

抵押权

411502004010GB00005F00110005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路明珠花园小区1A号楼1105205

依据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11039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11039号之二办理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