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豫(2021)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7389号 |
桂良红、简应戌 |
抵押权 |
411502004027GB00009F00100009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平西村三组信阳·正弘新城1号地10号楼3层303号 |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3执2891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3执2891号之二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