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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豫(2021)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738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豫(2021)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7389

桂良红、简应戌

抵押权

411502004027GB00009F00100009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街道办事处平西村三组信阳·正弘新城1号地10号楼3303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32891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32891号之二办理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