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00114960号 |
李双娜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411502004023GB00006F00190032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航空路中国铁建领秀城福华园19号楼10层1003号 |
依据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津0102执恢818号之二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津0102执恢818号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