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00094560号、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00094561号 |
冯玉伟、位雪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411502003007GB00041F00010006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340号经济委员会3号楼3单元1层106号 |
依据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2执1384号之三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