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市国用(1988)字第1794号 |
国家税务总局信阳市平桥区税务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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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洋河镇计生街 |
原证丢失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