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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豫(2023)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30747号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依据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21733-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15021733-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豫(2023)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30747

周葆华、周晓钟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411502000000GB00000F00137172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航空路富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宅楼1单元4402

依据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21733-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15021733-3号办理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