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044542号 |
徐贺元 |
房屋所有权 |
411502005009GB00002F00170002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湖东大道信阳贸易广场东区5幢1层102号、2层202号、3层3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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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