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房抵他字第00030211号 |
陈豫、王健 |
抵押权 |
411503006001GB00154F00090030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前进街道办事处光明村千禧村政和花园C区403、503 |
遗失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