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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豫(2018)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94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

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豫(2018)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945

陈刚

抵押权

411503006001GB00116F00010010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街道办事处新十一大道南东方今典·中央城D6号楼1单元

202

遗失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