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国代表:
您提出“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再融资门槛的建议”收悉,根据提案内容,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民法典》实施前,不允许抵押期间进行抵押物转让,《民法典》实施后,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为此,省不动产登记系统增加了关于“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这一条款,所有银行在抵押合同中对该条款都进行了约定:在主债务得到完全清债前,未经甲方(银行)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做出其他方式的处分,否则即视为损害抵押权。同时,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豫自然资发〔2021〕25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的第三条(九)项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将已办理登记的抵押财产再作为抵押财产申请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下述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簿抵押权登记信息“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记载为“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抵押人、新的抵押权人的共同申请以及已登记的抵押权人出具的本次抵押不违背双方约定的书面意见和抵押权首次登记规定的其他材料,办理抵押权登记。因此,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二抵时,要求当事人出具一抵银行同意书面的证明。
二、自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以来,办理抵押登记时未让抵押人、抵押权人提供评估报告。
衷心感谢您对市自然资源事业的关心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监督和指导。
主办单位: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 系 人:冯娜 联系电话:6366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