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3执恢74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3执恢740-1号,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2 | 豫(2018)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238号、豫(2019)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559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 抵押权 | 411502003015GB00005F00030210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260号凤凰新世界金龙大厦2单元28层2804号 |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3执恢74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3执恢740-1号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