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2执8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2执恢87-2号,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房预羊山新区字第00148112号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 抵押权 | 411503902003GB00084F00040079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二十四大街锦江城4号楼2单元6层604号 | 依据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2执87-2号、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2执恢87-2号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