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5〕第002号
被处罚单位:信阳市平桥区平桥街道办事处
地址:信阳市平桥区平安大道1号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5月占用本街道办事处向阳路居民委员会境内的土地建出租车之家项目。经信阳金地测绘信息有限公司现场勘测,建设实际占地面积为4.48亩(折合2984平方米),其中林地4.16亩(折合2774平方米),建设用地210平方米。建筑面积864.02平方米,其他设施1685.24平方米,现已建成使用。建设占用土地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办理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身份证证明;2、讯问笔录;3、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5、现场照片;6、其他相关材料。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25年1月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接到上述告知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一千元的罚款;(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占用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你单位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4.48亩(折合298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平桥区平桥街道办事处向阳路居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864.02平方米建筑物和 1685.24平方米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4.48亩(折合2984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100元/平方米罚款,罚款计:298400.00元(贰拾玖万捌仟肆佰圆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4.48亩(折合298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平桥区平桥街道办事处向阳路居民委员会;十五日内腾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十五日内到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楼917房间(地址:信阳市湖东大道、贸易广场对面)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