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3执4400号之二、协助执行(2024)豫1503执4400号之二,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00015314号 | 卞春保 | 房屋所有权 | 411502005008GB00016F00040064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京深路地方税务局4号楼1单元5层502号 |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3执4400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3执4400号之二办理 |
2 | 豫(2020)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852号 |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 抵押权 | 411502005008GB00016F00040064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京深路地方税务局4号楼1单元5层502号 |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3执4400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3执4400号之二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