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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00015314号房屋所有权证和豫(2020)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85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3执4400号之二、协助执行(2024)豫1503执4400号之二,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00015314号

卞春保

房屋所有权

411502005008GB00016F00040064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京深路地方税务局4号楼1单元5层502号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3执4400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3执4400号之二办理

2

豫(2020)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852号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抵押权

411502005008GB00016F00040064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京深路地方税务局4号楼1单元5层502号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1503执4400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1503执4400号之二办理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