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豫行终965号规定,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市国用(2011)第30089号 | 郭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路西侧(原平桥村十一组) | 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豫行终965号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