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信房浉河区他字第00072743号 | 河南政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抵押权 | 411502004003GB00001F00080001至411502004003GB00001F00080003;411502004003GB00001F00080005至411502004003GB00001F00080011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统一街东方京城A区8号楼1单元1层101号至102号,2层201号至203号,3层301号至303号,4层401号至402号 |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15执25、26、27、28、29号之二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15执25、26、27、28、29号之二号办理 |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3月3日